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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法..

本主题由 yelopp 于 2008-5-22 10:34 移动
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分别立法,至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淅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溃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红色的梦 于 2008-4-16 14: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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