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做最充分的信息准备
华为与思科的侵权官司(3)
在这一回合,一向低调封闭的华为在这场较量中为自己过去刻意地远离媒体和公众付出了代价,舆论对华为侵权做出了肯定性报道。
与崇尚低调和信息封闭的华为相比,思科一向注重和外界的联系和沟通,于是在这场诉讼开始时,思科不仅在美国得到了强大的舆论声援,而且还得到了中国许多知名媒体的支持。由此可见,这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竞争,具有主场优势的思科完全表现出压倒性胜利。2003年正是华为拓展欧美市场的关键时刻,很多欧美客户因此暂停了与华为的项目。在法庭之外的第一次较量中,无论是政府,还是媒体,或者是业内人士,都把胜利的天平倾向于思科一方。
经过第一场较量之后,华为意识到了信息战略的重要意义,于是华为开始采取积极方式首先解决公关危机。此外,华为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其他途径了解到自己完全可以在“私有协议”上下功夫,这使华为获得了一个重要的筹码。经过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掌握,华为决定在中国针对思科利用“私有协议”搞垄断行为提出反诉讼,一旦华为提起诉讼,那么中国将成为华为与思科这场斗争的第二战场。但华为没有马上公开声明对思科进行反诉,华为通过各种途径集中攻击思科利用私有协议垄断市场并阻止竞争的作法。但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真正要提起反诉讼,而是想以此向思科传递一种信息:它寻衅的是一个有着坚强战斗意志、并能快速“以毒攻毒”的对手,它挑起的诉讼不但不能给自己带来胜利,反而会惹上麻烦。
华为这样做的用意很明显,因为打官司毕竟不能解决双方之间的本质问题。此后,华为和3COM的合资公司成立,3COM公司对华为的支持显然不利于思科的下一步行动,而思科更是清晰地认识到了这一点。3COM公司CEO克拉夫林出庭作证,克拉夫林的证词使战局发生了十分微妙的变化,事情正朝着向华为有利的方向迈进,以3COM在数据通信行业的品牌形象和地位来说,这些证词可以充分说明华为公司在产品、技术上的确有与众不同之处。
而最终的结果可谓是皆大欢喜,思科和华为都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程序的过程中中止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经历了这样一场跨国官司的华为,也开始认识到要想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那就必须在信息流通和外界公关方面采取相应的开放政策,否则只能在遮遮掩掩的信息封闭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章:做最充分的信息准备
文化不同造成谈判风格不同
当人们与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谈判时,要想弄清对方的谈判风格,首先就要从对方的文化背景入手,然后根据种种有效信息预测谈判对手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将要采取的策略以及对己方条件的反应。
文化背景是商务谈判人士、尤其是国际商务谈判人士在谈判前必须了解的重要信息,在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中,由于信息不通畅造成的羞辱、误解以及互不信任的风险要比相同文化背景下的谈判更高。谈判人员必须学会理解和处理不同的文化差异。在开展不同文化背景的商务谈判之前,谈判者更应该了解有关谈判对手的文化背景,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往往会造就不同的谈判风格。如果不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不仅会在谈判过程中无法针对不同对手的谈判风格实施适当的应对策略,而且往往会在谈判开始时就因双方礼仪、态度的差异性导致谈判过早地陷入僵局。
不了解与谈判对手之间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常常会使双方之间的谈判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而且会使一方首先失去某些方面的主动性。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尤其是有着两种截然不同文化背景的组织进行谈判时常常会遇到这种尴尬。比如东西方文化色彩非常明显的美日商务谈判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美日两家公司准备进行一次比较重要的贸易谈判,美国派出了自认为最高效、精干的谈判小组,大多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还有一名细心能干的女性。但到日本后,却受到冷遇,不仅总公司经理不肯出面,就连分部的负责人也不肯出面接待。一开始美国公司不知道对方态度突然转变的原因,以为日本人在耍什么手段,后来才知道,在日本人看来,年轻人,尤其是女性,不适宜主持如此重要的会谈。结果,美方不得不重新组织了一个谈判团队同日本人进行沟通和洽谈。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其谈判风格也各有特点,韩国商人喜欢谈判内容条理化,所以,谈判开始后,他们往往先与对方商谈谈判主要议题;在与日本人谈判中,高层官员的作用只是礼仪上的,通常在谈判后参加签署合同,有时,他们也参加早期的非事务性活动,地点选择在饭馆、高尔夫球场等非正式场所,还有一点十分值得注意的就是, 日本人很少立即作出让步。另外在与日本人进行谈判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礼仪上的细节或禁忌,因为日本是一个注重礼仪的国家,有时也许一句不经意的话或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会被日本谈判对手认为是触犯了难以原谅的禁忌。
与日韩两国小心谨慎、彬彬有礼的东方文化背景相比,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美国人在谈判风格上也与日韩两国有很大不同,具体来说,美国人谈判风格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 自尊、自信、自我表现欲强
美国人在商务谈判中的自信心和自尊感都比较强,自我感觉十分优越,这就使得他们在商务谈判过程中更加崇尚公平合理的谈判原则。他们认为两方进行交易,双方都要有利可图,在这一原则下,他们会提出一个“合理”方案,并认为是十分公平合理的。他们的谈判方式是喜欢在双方接触的初始就阐明自己的立场、观点,推出自己的方案,以争取主动。美国人通常都具有很强的自我表现欲 ,这使他们通常对本国产品毫不掩饰地加以称赞,对别人的产品却直率地批评或抱怨上。
(2)直截了当, 热情坦率
美国人属于典型的性格外向的民族。他们的喜怒哀乐大多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在谈判中,他们精力充沛,感情洋溢,不论在陈述己方观点,还是表明对对方的立场态度上,都比较直接坦率。因此,美国人常对中国人在谈判中的迂回曲折、兜圈子感到莫名其妙。对于中国人在谈判中用微妙的暗示来提出实质性的要求,美国人往往会认为这是虚伪的表现。
(3) 讲原则,重实效
直截了当,热情坦率的个性使得美国人在商务谈判中往往会抛开感情、友谊或其他社会关系而直奔经济利益,可以说, 美国人比其他国家的人更注重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正因此,美国人更注重谈判原则,他们做生意时更多考虑的是做生意所能带来的实际利益,而不是生意人之间的私人交情。
另外注重实效的美国人特别重视、珍惜时间,注重活动的效率。美国人在谈判的信息收集以及形成决策方面都比较快速、高效。所以在商务谈判中,美国人常抱怨其他国家的谈判对手拖延,缺乏工作效率,而这些国家的人也埋怨美国人缺少耐心。美国商人重视实效,还表现在他们做事井然有序,有一定的计划性,不喜欢事先没安排妥当的不速之客来访,所以与美国人进行商务谈判时,早到或迟到都会被认为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
(4) 重合同,法律观念强
进行商务谈判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终实现,美国人会依赖他们认为最公正、最妥善的解决办法——法律和合同。因此,他们特别看重合同。十分认真讨论合同条款,而且特别重视合同违约的赔偿条款。一旦双方在执行合同条款中出现意外情况,就按双方事先同意的责任条款处理。因此,美国人在商业谈判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讨论特别详细、具体,也关心合同适用的法律,以便在执行合同中能顺利地解决各种问题。
看来,文化差异不同引起的大相径庭的谈判风格的确会成为谈判双方不能进行友好沟通的重要障碍。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是谈判者进行国际商务谈判前必须掌握的重要信息之一,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有助于谈判者在商务谈判过程中更好地表示己方的妥协以及更有力地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让步。